(一)贯彻执行中、省关于卫生、药品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,贯彻实施中、省关于市县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、规划和方针政策。
(二)贯彻实施中、省基本药物制度、政策、采购、配送、使用、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,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建议。
(三)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、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,组织贯彻中、省食品安全标准;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安全风险评估、预警工作,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。
(四)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,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。
(五)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;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。
(六)拟定社区卫生、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,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;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。
(七)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,拟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措施,贯彻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,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,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。
(八)负责卫生应急工作,拟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;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,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。
(九)贯彻中、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,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,坚持预防为主,以农村为重点,中西医并重的方针,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。
(十)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,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、放射卫生、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,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,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。
(十一)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,贯彻执行中、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、技术、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、规范、标准,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,建立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。
(十二)组织拟订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,实施中省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,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。
(十三)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,组织拟订我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,组织实施由国家统一制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。
(十四)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。
(十五)承担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。
(十六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联系方式
政秘科
0912-3891735
财务统计科
0912-38945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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